【法官点评】
这起案例中,刘某的工伤最终成功获赔,与其严格按照工伤的认定程序保护自身权利有紧密关系。
他在受伤后,迅速到劳动部门备案,而后经劳动部门审查认定为工伤;在治疗终结后,刘某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,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认定,为其明确具体的赔偿请求,提供了依据。
故在他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未果的情况下,可以走仲裁、法院起诉的程序,最后成功获赔。
没签合同,不影响劳动关系
2008年初,张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,月工资为两三千元不等,任职均有任职文件。
工作期间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因张某原已在宜昌市参加了社会保险,其社会保险关系未转移到公司,该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张某2008年3月至12月养老、医疗、失业保险1万余元。
2009年10月,公司实行内部岗位调整,同时被外来企业收购。自2009年11月至今,公司没有给张某安排岗位,张一直在家待岗。另外,公司也未为张某申报缴纳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。
张某随后提起诉讼,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4640元、缴纳社会保险、补发工资42600元。
经法院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:双方解除劳动关系;由公司支付张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、补发工资、社会保险等共计22000元,定于2011年3月底前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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