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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℃以上首次成为法定高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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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闻晨报   国家安监总局、卫生部、人保部、全国总工会近日对1960年制定的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起草了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并征求各单位意见。征求意见稿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“高温天气”进行了界定——日最高气温35℃以上天气,并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,可申请工伤认定,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
  如今已入夏,全国大部分地区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。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,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、劳动部、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》。此次,国家安监总局等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,向社会征集意见,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。至此,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。

  与52年前的原《办法》相比,征求意见稿有三方面突破。一是首次将“高温天气”界定为“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℃以上的天气”,并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“工业、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,以及田间作业”,扩大到所有“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”。

  二是将中暑纳入工伤范畴,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,经诊断为职业病、认定为工伤的,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,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为工伤,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征求意见稿还对高温作业的时长、补贴等做了详细规定: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在35℃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,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,并纳入工资总额;日最高气温40℃以上,应停止室外作业;日最高气温37℃以上、40℃以下时,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,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;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、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℃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。

  三是首次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追责,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、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,要依法予以制止,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;问题严重的,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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